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、规范公民丧事活动,根据《国务院〈殡葬管理条例〉》(国务院令第628号)和《湖南省实施〈殡葬管理条例〉办法》(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)等法规规定,结合我市殡葬改革工作实际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。
一、居民死亡后,应积极实行火化。下列范围内的居民死亡后其遗体必须火化:
(一)全市范围内党政机关、群团组织、企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和城镇居民(含社区居委会的外来人员);
(二)从2023年1月1日起,全市范围内的党员、村(社区)“两委”成员,各级“两代表一委员”;
(三)从2024年1月1日起,全市范围内的居民。
二、办理丧事活动,应当遵守社会公德,不得妨害公共秩序、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。应当在殡仪馆或其他室内场所举行吊唁活动。禁止占道搭棚办理丧事活动。禁止在出殡沿途燃放烟花鞭炮、抛撒花圈、花篮或冥纸、冥钞。
三、居民遗体火化后,骨灰一律进公墓安葬或节地生态安葬(抛撒、水葬、花葬、树葬、壁葬、草坪葬等),不得将骨灰装棺土葬;在2023年12月31日前,全市农村居民遗体火化后可免费安葬在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。
四、禁止在高速公路及连接线、国道及省道、铁路等主干道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,以及耕地、林地、城市公园、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、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新增坟墓;禁止超标准占地兴建坟墓;禁止私自买卖、转让、出租墓穴、墓地。对毁林造坟、毁田造坟和违规建造的硬化大墓、豪华墓、“活人墓”坚决依法拆除。
五、禁止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骨灰装棺再葬;禁止制造、销售冥钞、纸人、纸马、纸房及其他迷信丧葬用品;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制造、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。
六、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殡葬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,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七、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,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。凡拒绝、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,由公安部门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八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韶山市人民政府
2022年12月6日